共饮人尽到义务无责 接送者放任醉驾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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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琼 通讯员/易思思) 一同约饮本是朋友情谊,奈何酒后行车车毁人亡,谁来为这场悲剧担责?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判决死者自行承担95%责任,前来接人的亲友承担5%责任。

    事发当晚8点左右,老奚(化名)自带熟食与老沐(化名)相约,在老钱(化名)经营的某酒庄吃饭、喝酒。晚上10点半左右,老奚与老沐吃完饭准备回家。其间,老沐劝阻老奚饮酒后不要驾驶机动车,要求其通知亲友接其回家,老奚遂通过视频电话通知杨女士(化名)接其回家。

    杨女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某酒庄后,老沐将老奚及杨女士送出酒庄,即予返回。老奚与杨女士一同来到车辆停放点,老奚驾驶杨女士的摩托车先行离开,杨女士则驾驶老奚的汽车跟随在其后。晚上10点49分左右,老奚在驾驶杨女士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其路边绿化隔离带台阶。后老奚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检查,老奚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203.55mg/100ml。

    老奚家属同老沐、老钱、杨女士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老沐虽为共饮人,但在老奚醉酒后,坚决制止老奚酒驾,并将老奚交给接人者后才离开,已尽到劝阻、协助联系亲属等义务,无需担责;酒庄经营者老钱未同桌吃饭、更未参与饮酒,亦无责任;前来接老奚的杨女士本应确保醉酒者安全,但却在明知老奚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其驾车,且放任老奚与自己交换交通工具,存在过错,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老奚家属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16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老奚家属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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