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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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株动建费决字〔2024〕3号)所确定的嘉泰景海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10日内按照《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株动建费决字〔2024〕3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8379元。逾期未缴纳的,我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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