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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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姚时美

    1月1日,我市首部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从文明行为促进的主体责任、促进措施、治理手段、礼遇褒奖等多方面提出要求,将推动株洲城市文明再上台阶。

    《条例》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并规定了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公民的责任。

    《条例》突出强调国家机关带头示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公共设施,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其中针对文明施工,特别提到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示范;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执法;国家机关应当在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停车场。

    《条例》还明确了激励措施。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扬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道德典型的,应当在基本医疗、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给予礼遇。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这标志着我市正在从立法层面探索破解“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社会问题,对抵制不文明行为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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