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周子熙)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破产清算转和解、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等典型案例,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现代化建设,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现择选其中2个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某房企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地产项目质量好、销售佳,但因其上级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销售款项转移走,导致无法如期向近700户购房业主交付房屋。
2023年9月11日,株洲中院依债权人申请,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年12月8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名下主要资产均附着于同一宗土地,因未办理实际分宗,无法单独变价处置,而若要对该土地进行实际分宗将付出高额财务、时间成本,且分宗后能否处置成功、处置时间长短、处置价格均无法确定,从而最终无法为项目续建及时提供资金,或虽能提供但无法满足项目续建所需金额,导致该项目可能彻底烂尾,不但无法交付房屋,而且资产也会不断贬值。但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八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其他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为保障保交楼不因缺乏续建资金而停工,管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9月27日,株洲中院组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芦淞区防范化解某项目工作专班、债务人公司、管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决议以通过重整程序及“保交楼”政策筹资的方式,继续完成项目续建工作,优先保障购房业主交房、办证的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25日,株洲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某房企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无法正常运营,向株洲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由于公司债权人迟迟不能与意向投资人达成有效重整计划,株洲中院于2021年依法裁定该公司由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资产虽有6000万余元,但抵押资产占5500万余元,负债达4.6亿余元,若在清算状态下拍卖处置资产偿债,普通债权本金的模拟清偿率不足10%。考虑到公司主要资产位于主城核心地段,周边无成熟商业体,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虽暂时陷于危机,但潜力犹存,并且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希望能够通过非清算的方式处理本案,株洲中院将办理思路转为促成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
为促成和解的最终实现,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实施了“三步工作法”。第一步,做通抵押权人双峰县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让其同意将优先受偿权由3600万余元调整至1500万余元,为顺利通过和解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二步,在和解方案中多维度设计了多元化的偿债安排,有效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职工债权100%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0万元以内的部分根据方案按照分得物业价值最高按100%回购;超出150万元的部分按照分得住房价值最高按100%回购,对分得商铺部分也有更优安排,从整体上平衡了各方权益,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的10%提高至60%左右,大大提高了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将和解方案的通过率达到95%以上。第三步,对极个别债权人的异议进行了针对性的研判,分批、分多次与债权人反复交流、充分探讨,通过“实地测算对比法”,消除债权人顾虑。和解方案表决期间,由投资人及战略合伙人以自有财产和商业信誉为和解方案提供多重担保,给犹豫不决的债权人最后打了一剂“强心剂”。最终,本案和解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一致认可,实现100%的债权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