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规建管” 要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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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姚时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项目由于未做好协调和规划,导致路面频繁被封或反复开挖,反而为民添堵。《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设施、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便民设施、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加强维护管理,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同时,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国内某城市今年举行自来水涨价听证会时,未征求市民意见,竟以参会代表一致赞成涨价为理由,最终在群众的广泛指责下取消涨价计划。好的例子则是,荷塘区今年组织6个街道办的精干力量,联合有关部门及企业,动员党员和群众共同参与,针对合泰、富家垅片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解决了该地区1000多栋自建房内存在的服装加工生产、仓储和食宿“三合一”的问题,得到广大居民一致好评。

    “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市民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对发挥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旨在推动政府部门切实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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