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邓伟勇) 11月4日,《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以立法手段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设章节,共15条,立足株洲实际、突出工作需要、体现株洲特色,紧扣“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针对文明行为谁来促进的问题,《条例》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并规定了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公民的责任。比如,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践行文明规范。

    在如何促进文明行为方面,《条例》突出强调国家机关带头示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公共设施,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示范;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执法;国家机关应当在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停车场。

    《条例》还积极鼓励和支持对社会贡献较大的文明行为。明确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扬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道德典型的,应当在基本医疗、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给予礼遇。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

    此外,《条例》还就重点治理突出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要制定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