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规明确部门的创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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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25日,市人大发布公告,我市首部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规定?将怎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对部门、市民有哪些要求?…… 本报即日起从多个角度进行解读。

    以法规明确部门的创文职责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①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姚时美

    《条例》的出台,在我市首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以此深化部门履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常态化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还要求学校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条例》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的同时,要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做立法调研时,就已看到一些单位将文明促进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例如,医院将医德医风纳入对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市公交公司对不礼让斑马线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实际上是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注入更为文明、更人性化的基因,是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理念的有效举措,能够有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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