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里 :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株农(动监)罚〔2024〕2号),并已依法送达。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株农(动监)延/分通〔2024〕2号)。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或者通过湖南非税公众服务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叁万壹仟捌佰伍拾肆元(¥318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建强 联系电话:13607332465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53号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