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理应“谁错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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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卫国

    近日,一则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车主被碾压身亡的交通事故被媒体报道。行人周某闯红灯穿过马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致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被躲闪不及的轿车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据9月7日《央视网》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闯红灯者周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轿车驾驶员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该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的关注和讨论。

    依法裁定才是唯一标准。谁对谁错不能主观臆断,依法依规做出的最终裁定才是唯一标准。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相比于“铁包肉”的机动车,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于是,在一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也往往给予行人一方更多人道主义关怀。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而且绝大多数购买了交强险,因此不得不为这类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也往往出于行人是“弱势群体”,而在判罚时偏向于行人。在这些裁定的背后,有着令人无法回避的尴尬事实,就是在以往交通事故中“谁弱谁有理”现象的客观存在。

    “谁弱谁有理”会削弱法治的权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对行为主体作出限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只要违反交通规则进而造成严重后果,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就应采取“谁错谁担责”的执法标尺,而不是“谁弱谁有理”的执法标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的判决,确实做到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维护了法律尊严,也再次向全社会诠释了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烈信号。法律的职责本应是让做错事的人付出代价,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绝不是让无辜之人受委屈,更不能因为自己是“弱者”,就将个人过失转嫁给他人。让“谁错谁担责”成为交通执法的“统一标尺”,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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