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的修订原则、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衔接、综合平衡”总原则,全面学习借鉴了长沙、湘潭房屋征收先进理念、做法。围绕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征收补偿行为、明确责任追究、强化有序监管、加强综合保障、推行信息共享、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民生保障等具体目标,对此前版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征收管理、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设置及标准方面与长沙、湘潭基本保持一致。
问:《实施办法》与原版相比,在机构职能职责上有何主要变化?
答: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一是将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导、监督职能,明确为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是调整了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设置。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派出单位不再是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政府确定。
三是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问:《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进一步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严把征收决定关,对不符合公共利益、房屋调查不详尽、征收范围与征收补偿方案审批、评估不规范、预算未审核、资金未落实、无稳评低风险结论和合法性审查结论的项目,不作出征收决定。
二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区征收行为和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和评估报告备案;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征收预算与结算的审核与备案;以及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