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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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征拆工作保障重大项目如期竣工,图为石峰大桥西匝道。记者/张威 摄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军 通讯员/朱建轩

    记者昨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月起,修订后的《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相比此前的版本有不少变化。

    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最低居住面积补助上限调整为50平方米;新增搬迁困难补助,搬迁腾房确有困难家庭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修订版《实施办法》的一些调整牵动人心,记者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专门做了解读。

    修订版集思广益

    吸收83条合理化意见建议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实施办法》于2018年9月3日颁布,根据有关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5年有效期。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自2023年5月起牵头组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文件,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出台过程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在市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37个单位意见。

    同时,也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开展了重大行政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收到反馈意见后,市住建局吸收了83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每章下有相应条文,比如第二章征收决定,规定了发布征收决定应实施的程序及具体内容;第三章补偿,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等。

    该负责人介绍,和原版本相比,《实施办法》删除了一些章节。

    比如,删除原版本第三章“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属地管理原则,规定了联席会议责任机制和基本流程,取消了“历史未登记房屋”认定类型,重申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实行“事前可控、事后可追溯”的监管。

    保障民生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新规

    在保障民生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上,《实施办法》也有新规定。

    民生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落实《民法典》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对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的最低居住面积补助上限调整为50平方米;新增搬迁困难补助,搬迁腾房确有困难家庭可获得3到5万元补助。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规定。

    比如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时点,《实施办法》明确,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调整为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后。

    这么一调整,让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可全程参与到房屋调查、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整体预评估等重要前期准备活动,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实施办法》也做了调整和规范。比如,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删去了关于评估机构资质限制的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定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原选择范围功能调整为参考功能;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入选条件取消了地域限制。

    同时《实施办法》也明确,征收补偿款在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由专户直接拨付被征收人,防止拖欠、挪用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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