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警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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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付式消费已成近年来投诉的“重灾区”,为此,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门增加了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条款。8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专门对《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解读。

    针对预付式消费场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其经营者决定停止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发布了预付式消费警示。

    首先,要谨慎选择商家。消费者要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较好、服务质量佳、诚信度高的商家。

    其次,预存金额不宜过大。消费者在办理存费办卡时应谨慎选择金额过大,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降低风险。

    再者,保留凭证,依法维权。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还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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