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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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春林 通讯员/荣红成)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新的工资标准将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显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此次调整分三个档次。其中,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株洲经开区)为湖南省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渌口区、醴陵市、攸县为湖南省第二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茶陵县、炎陵县为湖南省第三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此次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最高档2100元/月,较2022年最高档1930元/月提高了170元,增幅为8.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21元/小时,较2022年最高档19元/小时提高了2元,增幅为10.5%。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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