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欠费并不是新问题,近年来,我市也在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展开了相应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据相关政策法规,污水处理费按“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管网等)建设、运行、维护的保障资金。按照相关条例,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020年10月,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追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欠缴单位进行催缴。根据催缴方案,追缴对象为近5年来拒缴生活污水处理费1万元以上的单位、近5年来未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1万元以上的单位。
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由征收部门下发催缴通知,组织人员上门催缴,限期补缴。逾期内仍不缴纳的,市财政预算拔款单位或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账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协助征收部门划扣。属市水务集团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在未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前,依法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拖欠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