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采矿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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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已公告注销。注销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从注销之日起全部作废。同时,已注销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法定义务,按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名单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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