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邹家虎
好心施救,不慎被砸伤,造成十级伤残。房主、承揽人、被救者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该如何进行赔偿?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好心施救,不慎被砸伤
小阳(化名)从事建筑行业零工工作,经人介绍承揽了房主小军(化名)的房屋装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
随后,小军又将拆除房屋墙体的零星工程交给了小阳,并口头约定了价格。小阳自行联系了大伟(化名)一起拆墙。
2023年4月17日,小阳及其妻子、大伟在小军家进行拆墙作业。拆墙过程中,大伟从下往上拆墙,结果大块墙体掉落,大伟被当场砸晕。小阳及其妻子发现后上前救助,因墙体过重无法将大伟拉出,于是小阳妻子跑出房屋求助。
小亮(化名)与工友正在该小区卸货,听到求助声后便一同救助大伟,在将大伟拉出倒塌墙体区域时,墙体再次倒塌砸倒小亮,致其手部受伤。
小亮在医院治疗康复30天,后经鉴定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房主小军为小亮支付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小阳、大伟则分别支付了1000元、500元医疗费。此后,几人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亮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有关三方均担责
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小军将砸墙工程承包给小阳(无墙体拆除资质)时,未选任对墙体拆除有相应经验及资质的人员,也没有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条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阳不具备相应拆除资质而承包工程,在招揽大伟进行砸墙时,未进行安全保障及安全施工培训,且对事故现场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劳务的工人,砸墙时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按安全工作流程操作,致使墙体垮塌砸伤人,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亮在听闻他人的求助后果断救人,此救助行为系小亮个人层面友善的价值准则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值得鼓励,其因救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军家、小阳、大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认定,小亮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2万元。最终法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等因素,判决被告房主小军承担小亮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小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伟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包括墙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实施装修行为。
因此,在拆除装修中,若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动,需要找装修公司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保证拆除装修的质量、安全、责任等问题。
同时,见义勇为、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友爱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对小亮见义勇为、善意施救的行为予以褒奖和弘扬,让助人者更踏实、有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