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什么是“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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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湖南工业大学普法宣传基地执行主任、法学博士冯骁聪对此进行了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完善了在刑法框架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路径。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河北邯郸三名13周岁少年,残忍将一名同学杀害,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捍卫生命尊严的担当作为,也向全社会宣示:低龄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对任何人犯罪均平等地适用刑法。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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