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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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3〕攸-15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义务,同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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