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案例入选“两高”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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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邹家虎)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入选。

    记者注意到,在“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中,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行贿2000余万元,并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掩盖罪行,最终促成某溪公司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权。

    案件显示,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某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云、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

    经鉴定,谭某云、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非法获利1.07亿余元。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犯行贿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谭某云、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依法追缴谭某云、吴某莲的犯罪所得1.07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谭某云、吴某莲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记者 手记

    行贿不查 受贿难禁

    行贿2000万元,获刑11年,被追缴行贿所得1.07亿元。本以为“舍得了孩子套住了狼”,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只能自作自受、自吞苦果。

    行贿者与受贿者的交易,恰如贪猫和硕鼠的游戏。

    在这场游戏中,角色转变,硕鼠成了猎人,贪猫沦为猎物。在硕鼠挖空心思的“围猎”下,本应守好粮仓的猫,逐渐被拉拢腐蚀,失去纪法底线,在猫鼠同眠、狼狈为奸中沉沦,最终只能双双锒铛入狱。

    贪猫该抓,硕鼠也别想逃。对受贿零容忍,对行贿也必须零容忍。实践中,还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如果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只会助长行贿者嚣张气焰、侥幸心理。

    行贿不查,受贿难禁。本案中,将“行贿人”绳之以法,让“围猎者”得不偿失,这对同类案件起到典型示范作用。该案打破了行贿者“全身而退”的幻想,彰显了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

    受贿行贿一起查,法律的利剑已高高举起。作为行贿者来说,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是正道,否则只会沦为“过街老鼠”,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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