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网络谣言是怎么出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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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王斐妮

    一根网线,连接虚拟与现实;网络世界,有图有真相,也有虚假与谣言。

    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为此,公安部将今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

    宣教执法两手抓,株洲公安整治网络谣言一直在路上。2月29日,市公安局面向广大市民征集网络谣言线索,公布了11项举报内容、3种举报方式,掀起新一轮治谣“狂飙”。3月26日,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发布一起新的整治网络谣言案例。

    网络谣言因何而生?哪些人在其中推波助澜?本报谨以今年以来公安机关查处的4类网络谣言案件,分析其动机以飨读者。

    打造人设,甘当谣言二传手

    文头所提的那起网络谣言案例中,当事人游某就是以讹传讹。

    石峰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游某用其微信账号转发“北京会议胜利闭幕全体通过全新政策十九条”一段文字截图,该内容不实。

    经查,游某在明知道信息是假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微信将该不实信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游某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删除不实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声辟谣。

    无独有偶,3月20日,渌口区的杨某辉也因传播同样的谣言,受到相应的惩处。

    明知信息是假的,还是积极当起二传手,刘某、杨某辉两人可谓咎由自取。以讹传讹的深层次原因,还是虚荣心作祟,企图打造“消息灵通”的人设。

    护女心切,编造“狼来了”传闻

    “醴陵市星悦茂地下商场惊现人贩子!”3月17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流传着醴陵有人贩子的相关内容视频,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醴陵公安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原来,周某某听闻其5岁的外甥女在商场险些被一名成年女子拐走,后被外甥女的姐姐找回。在未经核实相关情况,她就在个人抖音平台发布不实的图文视频。陈某得知后,也发布了类似消息。

    经警方证实,小女孩突然想上洗手间,被商场员工带着前往洗手间,并非人贩子拐卖小女孩。

    事后,周某某因投案自首被处以行政罚款,陈某则被行政拘留。

    从主观上来说,周某某、陈某并无恶意,可说是好心办了坏事。

    博取流量,无中生有杜撰消息

    “欠债16年无力偿还,竟跳楼自杀?”3月6日,攸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一条这样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

    经核实,该县网岭镇辖区居民黄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某音平台发布一条某人16年前欠钱1万元未还、碰到债主自知理亏而自杀的视频,引发大量转发和关注。

    网岭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确认黄某为博取流量,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混淆视听误导群众。该不实信息发布后,引起群众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此,黄某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被责令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此前,荷塘区居民蓝某某为博取网络关注,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湖南株洲的女孩子注意这个人,这个人喜欢强奸未成年的小姑娘,喜欢蹲点在荷塘区小巷子里面,喜欢一顿烧烤骗去酒店”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后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蓝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删除发布的谣言。

    聚焦健康,传播牙膏致癌谣言

    2月中旬,攸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巡查时发现,网民刘某某在未经核实消息来源和相关服务提供者信息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大量转发题为“××三类牙膏致癌”的文章,造成恶劣影响。

    网安大队与江桥派出所联合出击,迅速将传播网络谣言的当事人刘某某抓获,刘某对其传播不实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此,刘某某受到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市公安局征集11项网络谣言举报线索

    1.编造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信息的行为;

    2.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图片、视频,或在网络上散布、组织他人散布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形象,损害他人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4.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散布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编造经济金融房地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知识产权等民生领域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开设虚假网站和社交网络账号,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行为;

    9.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谣诽谤“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10.搭建网络自媒体平台,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胁迫被害人以签订“媒体保护”协议或采购高价商品等方式,非法牟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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