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开展“3·15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检查。 受访部门 供图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伍靖雯 通讯员/龙亚坤 冯田) 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管局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消费投诉热点和消费维权情况。
去年,全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机构共接收投诉举报类信息55909件,其中投诉类40932件、举报类14977件。此外,全年受理并回复消费者各类咨询856件。所有投诉举报和咨询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从投诉举报的问题数量来看,排名第一的依旧是食品问题。去年全市共收到食品类投诉举报19341件,占受理总量的34.59%,较2022年增长55.22%;具体问题主要包括商家售卖过期霉变或“三无”食品、网络店铺对保健品的性能用途进行虚假宣传等。
投诉举报问题数量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分别是服装鞋帽类、餐饮和住宿服务类问题,分别占举报投诉受理总量的8.07%和5.9%。其中,服装鞋帽类排名第一的是质量问题,共受理2313件,主要包括商家以次充好、销售“三无”产品等。
今年,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12315热线办理效能的综合考评,全面完善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机制,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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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23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伍靖雯
通讯员/龙亚坤 冯田
3月14日,我市发布2023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借鉴。
水产品批发部使用“作弊秤”
处罚:没收不合格衡器、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罚款1500元
去年9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州农贸市场开展电子台秤专项整治行动时,在某水产品批发部发现其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缺少规格型号、计量检定合格标志等信息。
经查,该店于2022年12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能作弊的电子台秤。截至案发时,使用上述“作弊秤”销售的水产品金额为5.03万元。
去年9月26日,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水产品批发部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没收违法所得5.03万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擅改加油器具精度牟利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10万元、罚款1200元
去年7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株洲某加油站涉嫌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的违法线索。
经查,该加油站于2023年4月从一上门推销加油机主板的人员手中,购买了1块计控主板和后台程序,并用该主板替换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7号加油枪所属的原厂计控主板,累计向消费者销售92号汽油1.3万余升,销售金额逾10万元。
今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计量作弊7号加油枪计控主板一块、没收逾10万元违法所得、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去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湖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展厅摆放的广告宣传展板中含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描述;此外,展厅内若干宣传单页、宣传折页的页面中,也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描述,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去年12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门店强制搭售商品
处罚:罚款5000元
去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醴陵市某餐饮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他商品。
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去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发布“特色卤虾4斤原价160元,秒杀价为58元”的活动信息,购买页面明示的购买须知中,未告知享受该优惠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在使用该优惠券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必须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不能单独享受销售优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去年6月21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