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阎俊) 3月1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第一部规范视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破解了公共安全法治化、保护隐私制度化、服务群众规范化、提升效能智慧化4个方面的难题。《条例》共有19条内容,适用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其他非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摄像头,如私人住宅和临街门店仅为了自身安全需要而安装的,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对超越本条例适用范围而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典来调整。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的管理机关,规定了禁止安装范围,即公共区域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空间,比如宾馆客房、商场卫生间等,并要求酒店、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宾馆客房、卫生间、更衣室等地方非法安装摄像头。
《条例》还提出,新建、改扩建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避免出现道路反复开挖等不合理现象。安装摄像头应当设置显著提示标志,提醒社会公众保护隐私。
《条例》要求,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保密责任追究、值班监看、查阅留痕等制度。限制使用主体,国家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方能调取。为公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限老人、儿童、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走失,仅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阅,并符合公安机关公开的申请条件,按照程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