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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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2月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此次修订有哪些突出亮点?对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将发挥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标准深化政治巡视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方式。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鲜明确定巡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

    在总则部分,《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在政治巡视的重点上,新修订的《条例》更加聚焦。在第十八条中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对“四个落实”监督内容进行明确:

    一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是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并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落实《条例》规定,要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体制机制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

    《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在《条例》第六至十五条中,还分别规定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

    党委(党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条例》更加鲜明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压实各方责任

    更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对此作出明确部署。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巡视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

    以《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市县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明确为例,《条例》除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外,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动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巡视政治要求,加强巡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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