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违规员工 却输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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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公司制度明明规定了不允许员工与客户有任何经济往来,可公司以此开除员工却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刘某于2020年12月入职原告炎陵县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另外,畜牧公司的处罚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凡是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员工之间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的(无论是否受益),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畜牧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刘某自2021年9月起,通过多种方式与多名相关合作公司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人员频繁发生经济往来,来往的总金额达5.2万余元。对此,刘某承认确有其事,但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于是,畜牧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刘某认为畜牧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炎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畜牧公司支付双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炎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畜牧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余元。畜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遵循合法性,也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畜牧公司虽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规度,但是其规章制度条款明显过于严苟,超越了劳动管理的需要,对劳动者一方明显不公,该条款片面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不具有合理性。另外,畜牧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刘某与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经济往来已损害到公司的实际利益。

    公民对其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享有自由支配、处分权,是民法典予以保护的,民法典设定的权利效力位阶明显高于畜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畜牧公司通过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个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畜牧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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