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近日,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谭某某、吴某某行贿案入选。
谭某某,男,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女,与谭某某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谭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提质改造以及向某国有公司出售股东权益过程中,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整体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及收购款支付等事项,分别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并分别利用各自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谭某某、吴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某、吴某某共同送给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其中一次送给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某代为保管。谭某某另外单独送给程某某2万元。
2018年上半年,谭某某、吴某某、张某(谭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某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股20%,并由廖某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某、吴某某在公司股东权益出售过程中共同非法获利10702万余元。
本案由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均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