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旧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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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罗兰) 160万元究竟是转让款,还是代缴契税和其他费用?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历经多轮诉讼仍未得到解决。近日,在市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案件获得改判,这场历时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9月1日,甲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乙公司转让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分时间、分阶段付款,并由甲公司承担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以及不超过50万元的各项费用。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了房产项目。后经税务部门催缴,甲公司依法补缴了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160万元。可后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以为这笔交易已经尘埃落定,却没想到乙公司竟找上门来索要土地转让款。

    法院作出判决后,两家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75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利息损失。甲公司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随后,承办检察官反复查阅案卷、重新梳理证据,经仔细核对和综合分析,发现乙公司提供的缴税证明上既没有写明缴税人、缴税时间和缴税票据编号等内容,也没有发送对象、制作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明显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从甲公司提交的两份新证据里,承办检察官捕捉到一个重要信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乙公司和甲公司在各自土地权属转移环节均应缴纳税款,乙公司没有代甲公司缴纳契税的义务。

    为保证监督意见有理有据,承办检察官就焦点问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前往相关部门走访和调查,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除了向完税证明的开票人询问当时的开票情况外,承办检察官还调取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整套办证档案,并询问了不动产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发现,2008年之前的土地权属登记适用《土地登记规则》,该规则并没要求办证时核验缴税情况,办证档案里可能有契税缴纳材料,也可能没有,并不能认为办好证了就缴完税了。因此,法院以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推定乙公司已为甲公司代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并不能成立。

    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审理情况、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抗诉条件,于是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乙公司主张代甲公司缴纳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缺乏依据,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4000万元,故甲公司仅须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其他费用和利息,而无须向乙公司支付160万元款项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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