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案,在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破坏自然地保护罪”以来,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该案件案发地为炎陵县桃源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原始森林0.7公顷,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130余种,1992年就被列为国家森林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在炎陵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未经审批私自开挖道路,造成自然保护区内的原有植被毁坏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受影响。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16.35亩,其中15.35亩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1亩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达10.9447立方米,此外还造成约5亩地块的水土流失。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告人当庭进行了讯问,针对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严密举证,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情节以及公益诉讼请求等内容发表了法理情并重的出庭意见。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生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