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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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长春12月25日电 记者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5日,该院对黄德义等18人寻衅滋事再审一案(即“私建浮桥”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对黄嵩等5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另外11人无罪。

    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德义伙同原审被告人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未经行政机关审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桥,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致使部分车辆因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使其他车辆不能或不敢从老道通行,被迫从案涉桥梁过河;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全天排班对过往车辆拦截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引发争执和纠纷;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经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明知违法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对上述7人定罪准确。

    法院认定,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嵩、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系自首。原审被告人何树春参与程度较深,作用较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其余11名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认定11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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