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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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先任

    【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些网友对《意见》中的“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这一条有误解,担心会放纵醉驾。此次《意见》的出台,并非对醉驾“网开一面”,而是有“情节轻微”的前提,才“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意见》明确,像“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虽然驾驶人是醉驾,但主观恶意不大,带来的危害较小,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也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时,不要就此认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就不算醉驾,而导致放纵了此类醉驾行为。实际上,“短距离挪车”等仍是醉驾行为,只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如果驾驶人明知故犯,甚至屡犯不止,或是由此造成危害结果,驾驶人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精准打击,这也是此次《意见》的目的。“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就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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