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饮酒后死亡同桌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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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但饮酒过度却让生前好友站上了被告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而死亡的案件。

    5月24日中午,刘某明在某饭店组织了一场饭局,并邀请杨某强(已亡)和刘某来、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五人参加。刘某明将三斤左右的高粱酒带到饭店。饭局中,五人进行了三轮饮酒。席间,陈某林没有喝酒,其他参与者与杨某强之间无劝酒行为。

    饭后,因刘某来有事要做便先行离开,其余人员商定在下午上班前的这段空隙时间去刘某明家打牌。下午1点左右,几人开车到达小区门口,刘某明提出自己喝了酒想在车上睡一觉,并将家里钥匙给了谭某来,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及杨某强爬楼梯到了刘某明家中打牌。刚打第一手牌,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发现杨某强的手拿牌拿不稳,便问其能否继续玩牌,杨某强予以肯定回复。接着,四人又打了两手牌,杨某强仍拿牌不稳,于是四人停止了玩牌,杨某强在刘某明家中沙发上休息,其余三人待杨某强睡着后离开了刘某明家。

    晚上7点左右,刘某明回到家发现杨某强还在沙发上睡觉并打鼾,于是自己也躺在另一个沙发上睡。晚上9点左右,刘某明被杨某强电话铃声吵醒,刘某明接到电话之后,喊了杨某强几声,杨某强无应答,刘某明用手触摸杨某强,发现杨某强已没有了呼吸,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给杨某强做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但120医生赶到现场后杨某强已不幸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所带来的风险,但其在饭局上大量饮酒,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刘某明与杨某强两人过量饮酒,刘某明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未尽到规劝提醒义务,在后续的玩牌过程中,刘某明未与参与者一同回到家中,亦未安排意识清醒者对饮酒人员进行照看,其作为饭局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在明知死者杨某强未上下午班、未吃晚饭的情况下,刘某明发现杨某强躺在自家沙发时,未做任何异常查验,其作为饭局组织者又未尽到安全照看义务,故此,刘某明应对杨某强的死亡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谭某来、陈某明作为共饮者,对杨某强过量饮酒行为未加以提醒、规劝,在结束打牌活动后, 未对杨某强进行妥善安置,任凭杨某强独自在被告刘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杨某强大量饮酒后处于人身危险状态,两人对杨某强未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顾义务,对于杨某强的死亡后果,谭某来、陈某明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陈某林参与饭局,其在饭局过程中未饮酒,无劝酒行为,亦无其他不当行为,其并无过错,但在后续打牌过程中,陈某林系其中唯一一名行动自由、意识正常的人员,其在明知谭某来、陈某明、杨某强三人喝了酒的情况下,加入了与饮酒者之间的打牌活动,由此产生了一种特别注意义务,打牌活动结束后,陈某林未对杨某强进行妥善安置,任凭杨某强独自在被告刘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杨某强大量饮酒后处于人身危险状态,其对杨某强未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顾义务,故陈某林应对杨某强的死亡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刘某来少量饮酒且无劝酒行为并先行离开,对杨某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强自行承担88%的损害责任,由刘某明、陈某明、谭某来、陈某林分别按7%、2%、2%、1%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刘某明、陈某明、谭某来、陈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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