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李某因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3月26日,大妈李某到家附近的药店购买天麻,付款后李某继续挑选天麻,老板转而去接待其他顾客,见老板忙于招待,李某遂放下未付款的天麻自行离去。
当日下午,老板找到李某,表示她的手机丢了,在药店监控里看到是李某拿的。李某气愤地要求去店内对监控,两人遂一同前往药店,在药店争论期间,老板报警。
民警到店后,李某解释她没有偷手机,因为她不知道手机密码,拿了也没有用。老板则认为自己手机就放在药材上,只有李某嫌疑最大。民警查看监控时,发现监控已坏,无法查证,于是分别向两人询问具体情况。可李某误以为如果登记了身份信息,老板就会咬死是自己偷了手机,于是谎称没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
民警见状便准备将李某带回派出所核查身份,李某见此愈发害怕并极力反抗,不愿配合民警执法。民警表示将要依法对李某进行强制传唤,并立即对李某采取控制。控制过程中,李某张嘴咬伤其中一名便衣民警的手,并向控制她的民警踹了一脚。李某反抗剧烈难以控制,民警便呼叫增援,在等待的过程里,李某又咬伤了另一名穿制服民警的左手手臂,民警警告其行为是在袭警,李某仍不管不顾,跑到马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朝第三名民警砸去。随后,李某再次被民警控制,增援民警赶到后,将李某带至龙泉派出所。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经法院审定后,才有了文前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