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施工 水管“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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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楚

    通讯员/曹姝霖

    水管是城市的“动脉”,保障着城市的正常运转。然而,随着城市发展,近年来因项目施工导致的供水管道损坏漏水时有发生。日前,市水务集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提醒施工单位规范操作,也呼吁广大市民共同监督。

    【案例一】

    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责任单位缴纳4.7万余元维修和漏损款

    2023年5月11日中午,茨菇塘路荷塘区601小学附近DN600供水管道出现损坏漏水的情况,原来是某公司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导致供水管道损坏漏水。

    该公司未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供水管道损坏漏水的行为,经过与施工方确定损管事实,责任单位缴纳维修和漏损款项4.7万余元。

    【案例二】

    未进行施工放线交底

    造成直接损失2万余元

    2023年11月18日傍晚18点,建设北路清水塘印象门口DN800供水管道发生损坏漏水的情况,原来是某公司施工方开挖之前未与市水务集团进行施工放线交底,擅自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管道且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供水管道损坏漏水以及周边大面积停水。

    该公司在未进行施工放线交底以及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管道挖掘,导致供水管道损坏漏水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2万余元,目前已确定损管事实,正在对责任单位进行损失追偿。

    【提醒】

    文明施工多注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开挖基础土方、沟渠、挖坑取土、平整场地、打桩、顶进作业及爆破等危及地下供水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有关情况。及时联系市水务集团,进行施工放线交底,配合做好管网施工,共同维护好城市管线。

    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区区域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记;施工不得积压、碰撞供水设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不受损坏;施工中造成管道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抢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一定要与我集团联系进行施工放线交底,确认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方案,避免因施工挖坏‘民生管线’危害到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市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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