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

  • 上一篇
  • 下一篇
  • 2023年2月6日,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下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强化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主要原则,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加快“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以上,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对全市与生育有关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完善我市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落实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渠道足额安排人口监测工作经费。依托国家和省人口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医保、统计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养老抚幼功能。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二)逐步提升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积极推进市妇幼保健院能力建设,打造集“株洲市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计生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市、县(市、区)各建设1所由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达到三级标准,8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标准,支持1-3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标准。村级至少保证1人承担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市、县(市)至少设置1个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和水平。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加强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生殖医学学科建设,提升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数配置,到2025年,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及以上、床位增加至2.8张。推广应用《母子保健手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继续落实农村适龄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检查、孕产妇产前筛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公共卫生服务。将妇幼保健、生殖健康融入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2.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产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到2025年,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产前筛查率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分别达80%、85%和98%。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落实免费服务等政策规定。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孕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推进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超声检查等技术的规范应用和管理。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先心病、耳聋、遗传代谢性疾病等常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扩大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加大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力度。

    3.优化生殖健康服务。着力构建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重视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加大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

    1.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政策。严格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积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和程序简化工作。制订全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标准和规范性政策,落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2―3岁托班资源供给。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2.开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投资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建设一批公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一批连锁化、专业化、高品质的普惠托育机构,按需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多元化服务。整合社区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到2025年,全市每个街道(含总人口数达到5万以上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0―3岁婴幼儿基本公共服务达到100%,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基本构建。

    3.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等级评估、信息公示制度,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在已经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下,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和药品按程序纳入医疗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配租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与适当照顾。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城轨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3.降低教育成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0%。优化全市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巩固率继续稳定在99%以上。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确保学校作业时量控制100%在政策规定时间之内,全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100%。

    4.保障女性权益。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五)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2.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科学指导再生育,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有效衔接。

    (二)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健康科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倡导婚育新风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孝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知识普及等公益活动。

    (三)强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四)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照文件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人口工作情况。市级层面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