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受伤 责任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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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顾客到超市购物,不小心被超市供货商的员工给弄伤了,超市供货商、超市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损害纠纷案。

    去年12月7日,谭女士来到一超市购物,在负一楼进超市门口处,刚好碰上来送货的刘大姐(超市供货商雇佣的员工),刘大姐将送货的板车推至谭女士身后时,板车上的塑料板掉落了下来,谭女士转身时来不及反应就整个人摔在板子上,身上多处皮肤擦伤、挫伤。谭女士受伤后在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300多元,在家休息了18天。事发后,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未果。谭女士认为超市和超市供货商均存在过错,故将他们都起诉至了法院。

    关于责任的承担,各方说法不一。超市认为谭女士摔伤的原因不是他们造成的,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超市供货商认为谭女士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应对自身的损失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谭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超市供货商员工过错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外自己是在超市受伤,超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谭女士自愿放弃对超市的索赔,超市供货商向谭女士赔偿15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谭女士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刘大姐将送货的板车推至谭女士身后,谭女士没反应过来才摔伤的,故送货的刘大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刘大姐受超市供货商的雇佣才到超市送货,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谭女士的损失应当主要由超市供货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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