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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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4月23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14年10月30日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关于市本级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15年10月27日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关于加强湘江流域株洲段水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6月28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关于加强中环大道沿线规划用地控制的决定》(2007年8月23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废止《关于加强株洲市武广客运站片区规划用地控制的决定》(2009年10月29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七、废止《关于在城乡开发建设中加强山体、水域保护的决定》(2010年6月25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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