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华》报刊登的反对贪污浪费、厉行节约的报道
钟军 苏春生
翻开中国共产党反腐惩贪的档案卷宗,里面记载着: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共同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即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它是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
打响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第一枪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不久,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党和苏维埃政府各级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败等现象也逐渐表现出来。为此,党和苏维埃政府对各种腐败行为予以批判和打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代表工农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苏维埃工作人员贪污浪费等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该部下设控告局,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缺点和错误的控告事件,号召群众检举揭发,把贪污分子驱逐出苏维埃。中华苏维埃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报还专设“突击队”“铁棍”“铁锤”“铁帚”“可耻的黑板”等专栏,专门刊登揭露各种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现象。
1932年,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干部谢步升因贪污、偷窃等罪行被查处,由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在叶坪村,因此谢步升有些熟络关系。这种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阻力。对此,毛泽东力主严惩,并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这样一来,案件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最终,谢步升被依法判处死刑,打响了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第一枪。
我党第一部反腐法令诞生
随着反腐运动的深入开展,党和苏维埃政府领导人逐渐发现,由于缺少针对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专门法令,导致此类案件没有具体的量刑规定与依据,亟需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法令。
由此,毛泽东亲自谋划、身体力行,推进党的第一部反腐法令正式颁布。他与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等一起多次征询司法机关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工农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论证。特别是在死刑的量刑上,也是极为谨慎。既参考了苏联的相关法令法规,又结合了苏区的实际情况。训令对犯有贪污及浪费行为的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制定了明确的惩治标准。作为党的第一部关于反对贪污浪费的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对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的贪污浪费行为出台了具体的惩治办法与量刑标准,党的反腐败斗争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34年1月4日出版的《红色中华》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该训令发出的日期是1933年12月15日。当天的《红色中华》还发表了中共中央工农检察部的指示信《怎样检举贪污浪费》。训令和指示信号召中央苏区广大军民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开展检举和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斗争。
一批“蛀虫”被清除出革命队伍
1934年1月22日,中华苏维埃政府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毛泽东在讲话中强调:“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一些成绩,以后还应加倍地用力。节省每个铜板,为着战争与革命事业,是苏维埃会计制度的原则。”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贪污浪费现象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的工作人员,使他们对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毛泽东的话振聋发聩,引起了全体代表的强烈共鸣。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央工农检察部与中央审计委员会、临时最高法庭等部门协调配合,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清除了一些贪污公款及有奢侈浪费行为的腐败分子。
如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等合计大洋2000余元,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基建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贪污公款、携款叛逃、盗窃军事机密,于都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等人贪污公款、利用职权经商牟利等先后都被判处死刑。
据统计,截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共查处200余起贪污腐败案件,有力打击了贪污腐化分子,向全苏区党政干部敲响了反腐警钟,树立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清风正气,有力地巩固了苏维埃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