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廖明 通讯员/崔林) 7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四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违法行为涉及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
【典型案例一】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荷塘区某硬质合金企业被罚2万元
2月2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时发现,株洲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对外排废水、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但该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我市因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案。
【典型案例二】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攸县某企业被罚25万元
日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投诉,称攸县网岭镇某地有一家非法企业生产时产生废气,严重扰民。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21年8月份开工建设硅酸纳生产加工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款13546元。
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款410000元。
两项合计处罚款423546元,因企业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集体研究决定,最终对该企业处罚款250000元。
【典型案例三】
未按环保要求组织生产
渌口某企业被罚3万元
去年12月11日下午,渌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执法稽查小组,到株洲市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企业现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和料、破碎车间未密闭作业,大量粉红色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案例四】
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醴陵某矿业公司被罚2.4万元
3月1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沉淀池至尾库矿位置,有一根黑色输送管接口突然断开,导致泥浆废水溢出,溢出废水呈黄褐色。
但该公司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关措施截流泥浆废水,经过检测,发现溢出废水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