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和考核评价制度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针对各方提出的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等建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针对各方建议,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增加规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增加规定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明确建立海洋垃圾监测制度;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此外,草案二审稿在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排污许可管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草案二审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