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惹祸 招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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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沈全华) 近日,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当天下午,他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1月8日13时30分许,吴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石峰区白石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飞速物流路段附近,遇到一辆同向行驶的湘B号牌小车。在吴某驾车向左变更车道时,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倒地,吴某因此受伤。

    随后,吴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石峰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74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抽血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驾驶人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依法对吴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两项违法行为,依法合并处以罚款512元。

    交警提醒,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法律红线。如果不听劝非要酒后驾驶,最后可能招致牢狱之灾,这杯苦酒就只能自己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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