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不应和职业打假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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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16家花店因图片侵权被告上法院,败诉后花店店主表示自己遭遇职业打假,究竟职业打假与知识产权维权的区别在哪里?近日,记者采访了株洲市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杨千寻。

    株洲市知识产权协会注册成立于2001年,是由株洲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株洲市科协业务指导的学术群众团体。2015年根据相关要求,管理职能与政府脱钩,株洲市知识产权协目前独立运营。

    “职业打假与知识产权维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杨千寻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家销售欺诈时,消费者可以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但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获利而不是消费,他们不属于消费者,而且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已经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并没有被商家误导,因此,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是职业打假人,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他们三倍赔偿的诉求。而知识产权维权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对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发起的维权活动。

    杨千寻表示,知识产权的获取十分不易,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但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利害相关人的保护,还是保护社会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然要进行制止和惩罚,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正当商业利益。

    另外,对于本次事件中存在的“律师私下接触原告‘私了’”一事。杨千寻表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进行私下谈判、协商这一行为,只要没有使用暴力、恫吓、威胁等手段,遵循了双方自愿的原则,那么就依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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