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获利300元 惹上官司赔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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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年近七旬的老大爷,自己连上网都不会,却因为网上销售侵权商品被告上法庭。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侵害他人商标权引起的纠纷案。

    原告是一家知名服装生产企业,其注册的系列商标经过长期推广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6月,原告发现网上一家男装店未经自己许可,在平台上销售非原告生产、且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服装。经网购平台披露,该店铺的经营者显示为陈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可后续该案的送达阶段邮递员四处询问也无法联系到陈某。于是,承办法官专门前往了陈某的居住地,上门为其送达起诉状副本。

    “我快70岁的人了,我家里没有电脑,我也不会上网,更不可能在网上开店,怎么会说我在网上卖假货?”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年近七旬的陈大爷一头雾水,对于自己开设网店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事实,根本毫不知情。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和追问下,陈大爷才回忆起2020年7月,自己曾碍于同村朋友的情面,将身份证出借给了那位朋友介绍的一名陌生男子用于开网店,该陌生男子还支付了300元好处费给自己。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陈大爷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随意出借身份证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随后,陈大爷联系了朋友,让其删除了平台上店铺中全部侵权产品并撤销所有侵权产品商铺链接。最终,在法官的协调沟通下,陈大爷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至此,一场因为出借身份证引发的纠纷得以了结。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现实生活中,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亲属、朋友借用时,出借人通常碍于情面,不好直接拒绝。一旦借用人使用身份证从事类似以上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在出借人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平台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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