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花店被告侵权后 他们联同全国上千商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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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俞强年

    4月17日,黄河南路临街店铺雅馨花坊店内,5位同行聚在一起,既满怀惆怅,又有一种无力的愤慨。

    一家名为“大连爱尚缘艺术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尚缘鲜花)的企业,将他们起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关闭他们的花店,还向每家店索赔上千至上万元不等。

    为啥被这家远在1800多公里外的公司起诉了?雅馨花坊的老板黄女士介绍,这家公司的律师称她在网店上的图片有7张图片出自《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作品的版权归属对方所有。

    目前,我市至少有16家花店被起诉,全国上千家花店有类似遭遇。

    “接到法院传票后,对方接二连三找我们出钱私了。”“这简直就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到全国各地‘割韭菜’。”“这已经不是钱的事,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如果我们不主动站出来面对,这种行为将会影响各行各业的营商环境。”……黄女士和其他花店老板将这件事通过抖音公布出来,引起全国各地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花店老板“维权”。

    是维权还是牟利?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1店家被起诉觉得很无辜

    黄女士已经营这间花店上10年了。2013年,她从醴陵市来到天元区,开起了花店。花店不大,40平方米。刚开始,生意很好,还请了员工。疫情期间,她的花店生意开始变得萧条。

    记者在“雅馨花坊”店采访的整个下午,仅有一人光顾,买了一盆25元的“小盆景”。在线上,尽管店铺的价格非常便宜,也依然是冷冷清清。黄女士向记者阅览她在美团花店的营业额,近十天的销售数量仅有6单,而且数额最大的一单是145元,其他的大部分都是50元以下。

    “你看,很多人都把店子关掉了,我也想关店去做其他事,可是其他行业又不懂,只能苦苦坚守,现在真的感觉很迷茫。”黄女士指向自家店铺两边已经关门的店面说:“疫情三年,很多店子都关门了。原本想着疫情后会好些,但依然不是很理想。现在,又遇见这样糟心的事,真是打击大家的积极性。”

    “起诉我们的爱尚缘鲜花,有专门的律师团队,到全国各地起诉索赔。”黄女士对记者说。

    “被告(黄女士)使用的7款图相对比,综合整幅图片的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内容等情况来看,与原告(爱尚缘鲜花)的美术作品具有同一性。”爱尚缘鲜花在起诉书中表示:该作品是高级花艺师精心制作而成,由专业摄影师拍摄而成,后期美工剪辑调色处理,才能投入到网店经营引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花艺师名气和摄像师名气要高于同行业专业人士,具有很强的美学价值和商业价值。

    爱尚缘鲜花向天元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书》中,诉求是“雅馨花坊”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说起图片,黄女士也是一脸无辜。她介绍,2021年一家从事网店代运营的公司找到她,以2600元的价格帮她在美团上开店,网上所有的图片都是由该公司制作和上传。“当时网店很火,我自己也不懂,就花钱请人帮我搞,但后来发现别人不花钱也能自己搞,我都后悔花了这个冤枉钱。”黄女士说。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任先生。他的花店位于天元区泰山路临街。2021年,他在美团外卖上注册了店铺,审核通过后美团业务经理上门进行开店指导,并协助上传商品图片。“所有图片均是在美团商品图库中导入,我只需修改价格即可,整个操作过程没有提及任何图片侵权的警示和风险。”任先生一边说,一边向记者演示。

    “目前,株洲这边就有16家花店遇到这样的事。”任先生说。

    2 全国上千家店被维权

    “接到法院传票后,对方接二连三找我们出钱私了。”

    在接到法院传票至开庭前,这些被起诉的花店都遇到对方要私了的经过。对方向每个人索要的价格不等,比如在第一次打电话索要时,有的要价1000元一张,有的要价750元一张,有的要价600元一张。

    “对方给我打了三次电话私了。我第一次是600元;第二次是500元,第三次是350元,我都没同意。”任先生气愤地说,首先我们老百姓没有侵权的意图。再者,我们的图片也是从网上和美团商品图片中上传,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的警示。退一步说,爱尚缘鲜花发现被侵权后应该及时通知我们删除,但我们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再说,我们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也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作品,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张女士开花店已有14年。她接到法院传票不久后,爱尚缘鲜花那边的律师就打电话与她联系,商量私下和解。“对方第一次向我索要600元一张,又过了几天再次联系我索要500元一张,法院开庭前,第三次跟我索要400元一张。”

    张女士与爱尚缘鲜花纠纷案的开庭是3月20日,她因两张图被起诉。“法院先让我们和解,我不同意。最终被判了700元赔偿,按350元一张计算。”

    与张女士同日宣判的另一家店铺,被判了400元一张的赔偿,“我向法官陈情:花店目前经营困难。法官思考再三,给予了一定的人情关怀。”张女士说。

    黄女士于4月12日接到法院的传票,于4月18日开庭。不过开庭当日,法院建议双方先调解,将宣判时间推到4月27日。“我绝不和解,会把官司打到底。”她的言语中透露着坚定。

    但结合之前判决的结果和全国各地已经判决的案例来预测,黄女士胜诉的几率很小。

    通过网上检索发现,关于爱尚缘鲜花的司法案件有463条。记者在中国制裁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该公司的判决案件有186篇,基本上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这其中,法院多数支持了大连爱尚缘鲜花公司的诉求。比如,广州市白云区永平缘遇花艺店被判决赔偿2900元;武汉市武昌区尚韵花卉经营部一审被判赔偿原告3000元,该经营部不服并上诉,二审再被判“维持原判”。

    不过,不少案件也出现撤诉情况。比如,“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木棉花开花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临时撤回可能是与对方私下和解了。”张女士表示,她接到通知后,对方告诉她让她联络株洲本地的人组建群一起私了。之后,他加入了一个全国性的纠纷群。“我在2群,2群有246人,1群应该满了,差不多有500人,还有很多不知道这个群的人,这简直就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到全国各地‘割韭菜’。”

    3美团无责网店却担责

    在爱尚缘鲜花起诉黄女士的民事起诉书中,黄女士被列为“被告一”外,美团被列为被告二。

    对方的民事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在美团外卖网页及App上使用侵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的图片,并立即删除作品及链接;被告二停止推广被告一的店铺,停止侵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停业整顿被告一的店铺;被告一、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不得少于15日;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是,美团并不认为主动侵犯了爱尚缘鲜花的著作权,其中的主要理由是在起诉前未收到任何投诉信息,对方所提交的材料亦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美团外卖平合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合,案涉门店页面及商品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应由商户就发布信息内容侵权承担责任;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案涉门店侵权信息的存在,已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美团代理人刘金凤律师在《答辩状》中进一步解释:“平台已明确要求商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尽到侵权提示义务;平台公示有侵权投诉渠道,权利人未事先进行通知,答辩人不明知/应知侵权;退一步讲,案涉摄影作品已全部下线,答辩人已履行通知删除之义务。”

    “现在根据判决来看,美团没有了责任,把责任全部推给我们店铺了。”黄女士通过抖音将自己的经历公布出来,引起全国各地的关注,网友纷纷支持她维权。

    “大家的经历都是一样,对方就是先通过法院传票吓唬,再通过私了。我们也尊重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希望共同建立一个和谐友爱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但如果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来打假图利,不值得提倡,已经严重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如何看待职业维权这一行为?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当前市场环境的不完善,经营者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为职业维权群体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为职业维权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表示,尽管这些花店经营者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但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的事实,那就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对于花店经营者表示图片来自美团或者由网店代运营公司提供,也应该向法官拿出相关的证据。

    为何美团没有承担责任的问题?周灿辉表示,美团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拥有一定的“免责权”。“美团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大连爱尚缘艺术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网店店主,向法庭提交美团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店店主在网点使用的摄影作品侵权的证据,否则法院没法判决美团承担责任。”她对记者说。

    4高院不支持“滥维权”行为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准确把握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

    2022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家“职业维权”公司的诉求请求。该案件也成为黄女士和其他被告花店,不服法院支持爱尚缘鲜花的一个理由。

    该案件的原告张某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对11幅摄影图片进行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化名)。之后张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约定将上述摄影原图独家特别授权于自己使用。随后,张某以被告义乌市某贸易公司在网店中所使用的的产品图片侵犯11幅摄影图片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万元、维权费用1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又以妻子李某的名义与案外人补签了《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约定包括本案图片在内的73张系列图片独占许可给李某使用。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包括了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署名权不可转让。张某以其妻子作为作者对其不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并进行诉讼维权,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的真实权属,不能认定张某为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即便张某取得了作品独占使用许可,也不能以作者名义进行登记,更不能以此维权牟利。张某诉讼“维权”的行为并非为了独家使用相关作品或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此种“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此外,张某为达到诉讼维权进行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品自愿登记的规定,以妻子名义对并非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以作者的身份进行作品登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告张某撤回其他批量维权案件106件。

    5维权与牟利的边界在哪里

    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鲜花销售,网上贸易代理、国内贸易等业务。黄女士认为,拍摄爱尚缘鲜花作品的摄影师并非起诉人。与此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注册成立,其所说的《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创作时间2017年7月23日、2018年8月26日时间不等,于2021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某版权中心登记,所以版权问题存疑。她从其他网友那里了解到,该公司只是名义上注册的花店,实体店并不存在。记者通过百度、淘宝、美团等平台搜索确实未找到该公司的店铺,而且百度地图、高德地图也查阅不到该店的地址信息。

    那么,爱尚缘鲜花是否存在“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呢?

    从法院之前就此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和黄女士经历同等遭遇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向原告赔偿一定的费用。不过,此事也同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很多人不赞同的是,这场原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初衷,却演变成波及全国的牟利式维权行为,给经济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是维权还是牟利?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这个话题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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