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今年首批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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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廖明 通讯员/崔林) 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正在进行。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今年首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四起典型案例,其违法行为涉及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保治理设施未验先投、项目未批先建等方面。

    梳理这些典型案例的执法处置过程,记者发现,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在坚持“利剑高悬”的同时,开始向“帮扶促改”与“惩教并重”的方向转变。

    【典型案例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转运废石

    茶陵县段某某被罚2万元

    今年年初,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县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人非法堆放和转运废石。

    通过现场蹲守调查,确定非法堆放和转运废石的责任主体,为该县居民段某某。执法人员当即对段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采取防雨淋、防扬尘等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影响,并限期完成清理转运。

    依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段某某的行为,可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段某某积极在期限内完成清理转运,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且违法后果轻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集体审议,决定按最低标准,对段某某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株洲金玲化工未批先建

    其生产设施被查封扣押,罚款1.5万余元

    今年年初,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芦淞区白关镇姚家坝石庄村附近,有企业生产时的气味较浓,影响周边住户。

    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群众举报反映的企业,为株洲金玲化工,该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罚款15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生产设施及原辅材料实施查封、扣押。

    案件至此并未结束。环保执法人员一方面严格要求企业停止生产,一方面为企业细算“环保账”和“经济账”,劝导企业入园生产。

    目前,在环保部门的监督帮扶之下,企业正在积极办理搬迁入园事宜。

    【典型案例三】

    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

    株洲市医废公司被罚20万元

    日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完成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情况下,仍正常生产经营。

    经查,该公司自去年10月底即开始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现场调查虽未见有废水外排,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的行为,除了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被查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迅速完成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的修建,并提交整改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就低对其处罚20万元。

    【典型案例四】

    违规露天喷涂,环保设施“未验先投”

    株洲中坚铁路实业被罚2万元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株洲中坚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喷涂行为;该企业于2022年1月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至检查时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进行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涂作业,被处罚款2万元;对于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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