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也是加班。 漫画/左骏
余明辉
【做劳动者“隐形加班”利益的鉴别者、捍卫者、践行者。】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舆论关注。原来,李女士因加班费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认为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不属于加班。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这一判决无疑是一次有效的普法和法治重申。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等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日5天,每天8小时,总时长不超过40小时,超过之后都应该按加班算。
可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尤其是网络信息的发展,以及网络办公的出现,更是将这一界限模糊。
随着网络办公的深入,这样每天8小时之外还需要工作的状态,恐怕会是很多人的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如果不把8小时之外的网络办公,尤其是不在办公室等常态下工作的额外劳动,视作加班并给付合理的工资,不但与法治精神不符,恐怕也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大量额外劳动不符。更严重的是,如果这种“隐形加班”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这种现象会进一步地蔓延。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北京三中院的判决,等于首次强力亮明了严肃的司法态度,不但给一些强迫劳动者的用工者“隐形加班”也是加班、必须给付报酬的警示,同时也激励更多被迫“隐形加班”的劳动者,针对不合理的“隐形加班”,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对司法部门而言,这也可以成为一个示范判例,激增司法维护劳动者“隐形加班”权力的动能。
此次三中院这一“下班也得盯微信算加班”的判决,已然超越了司法及时维护个体劳动者加班权益这一浅层意义,被赋予了司法维护法治威严、司法更加维护整体劳动者权益,以及司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取得阶段性进步的更多更深层意义。
劳动者、用工者、司法者,都要从这一关注中读懂深意,并自觉积极做劳动者“隐形加班”利益的鉴别者、捍卫者、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