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遇车祸 赔偿责任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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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驾驶员好意捎带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驾驶员是否应赔偿?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善意同乘案。

    去年9月5日上午,被告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渌口区S2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渌口区龙门镇某路段时,遇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李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前方同方向自道路边缘突然向中间斜向行驶,导致客车前部与电动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不幸死亡,王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田某驾驶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且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因此,田某与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后续几方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的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渌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共产生损失合计74万余元。虽然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不负责任,但其在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在事故中损伤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核减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酌定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侵权人田某、王某各承担45%的责任。

    另外,本案中王某驾车捎带李某去乡镇街上购物,是无偿捎带,可以认定王某的搭乘行为为好意搭乘,依法酌情减轻王某应承担的45%责任中的40%的赔偿责任。最终,王某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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