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俞强年 通讯员/王科茵 文琴) 4月3日,渌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在湘江河龙船镇胜利渔场附近码头天然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6600尾。现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两人,按照判决放流了鲢鱼、鳙鱼苗等多种适合该流域生长和繁殖的鱼种。
2022年4月17日,张某某在南洲镇航电枢纽桥上使用三角锚钩进行挂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挂鱼设备一套以及渔获物共计3.3千克;2022年5月9日,何某某在湘江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航电枢纽桥上使用三角锚钩进行挂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挂鱼设备一套以及渔获物共计5.89千克。经认定,张某某、何某某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经评估咨询,认为本案涉及捕鱼区域、时间为湘江禁渔区域和禁渔期,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禁用工具,该行为破坏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危害渔业水域环境。
渌口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购买价值人民币922.5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cm/尾);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购买价值人民币2389.3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厘米/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