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燃放B级烟花致一男子7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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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过年放烟花本来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如果随意燃放专业级烟花会有什么后果?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两根引线要同时点燃,但有人提前点了

    被告易某是经营烟花、鞭炮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去年春节,易某将被告某烟花公司生产的三个扇形盆花烟花赠与了被告李某甲。这些烟花的包装上印有“燃放前请仔细阅读燃放说明,违规操作后果自负;产品级别B级,消费类别:专业燃放类”等内容,但李某甲并没有特别在意。

    去年1月31日除夕夜,李某甲在其家门口坪处燃放烟花时,原告李某乙正好前来,因这些烟花有两个引线要一起点燃,李某甲便招呼李某乙帮忙燃放烟花。当时燃放前两个烟花时并没有发生意外,于是李某甲点燃了第三个烟花后,便转身返回屋内了。结果没过多久,屋外就传来了呼救声。

    “我只看见他转身往屋里走,他点没点我没看清,我刚一点着就直接爆了。”李某乙回忆道。

    原来在燃放第三个烟花时,李某乙并没有注意到李某甲已经提前点燃了引线。当李某乙弯下身子准备点燃引线时,整个烟花瞬间爆炸。最终,此次事故造成李某乙右眼被炸伤致7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李某乙将易某、烟花公司、李某甲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判决:伤者自负2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涉案盆形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也未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作为生产者,应当对李某乙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甲在进行燃放烟花爆竹这种危险活动时,应尽到足够的安全燃放注意义务,对于其燃放的烟花应在燃尽妥善处理后再离开,其显然未尽到安全燃放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李某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其对自己右眼被炸伤的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

    但易某虽为涉案盆形烟花的销售者,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盆形烟花是在销售的过程中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涉案盆形烟花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李某乙自行承担20%责任,烟花公司承担70%责任,李某甲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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