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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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袁皓瑜

    药品捆绑销售、使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3月14日,在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发布2022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一】

    药房捆绑包装强制搭售药品还哄抬物价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2022年12月12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得知消费者在一家药房购买小孩退烧药时,药店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出单,要求搭配其他中成药。经查,该大药房将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20ml、东盛抗病毒口服液、小柴胡颗粒三种药品用塑料包装袋打包包装好,强制捆绑对外销售,且拒绝拆分销售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单一品种药品,致使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预先捆绑的“定制药品包”。

    根据《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药房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捆绑包装并强制搭售药品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6元,罚款4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

    处罚:违法商家被罚8000元

    2022年5月5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有消费者反映在一体育公司交了6400元,报名普拉提私教课程,但只上了一节课,随后提出想要退费要求。商家对此表示,需要消费者自己将课程转让出去并再扣取1500元转让费。

    经调解,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款。在2022年5月25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合同》含有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比如“乙方因故无法参加课程培训的,可向甲方申请会员卡的转让,经甲方同意,在交付卡内余额的15%作为转让金后,受让人即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会员卡上的剩余权利;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则为乙方违约,本合同项下的剩余会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概不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不享受课程优惠套餐,签订本合同时享有的会费优惠金额应当返还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受赠送的产品或服务应当退还,不能退还的,按市价向甲方支付”等。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让中国消费者协会“背书”,欺骗消费者

    处罚:当事医院收到15万元罚单

    2022年3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当地一医院在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情况下,于2022年2月28日委托江苏一礼品公司设计制作了30000本含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会徽标志、商标内容的《健康宝典》宣传册,利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声誉和影响为其医院做宣传。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商标法》第三条、《广告法》第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医院擅自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会徽标志、商标发布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国产化妆品套上“洋马甲”高价卖

    处罚:无良商家被罚款1661元

    2023年1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一实体店购买的化妆品上,其价格标签标注产地与产品实际产地不一致,给其造成误解并请求店家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谜尚修颜幻彩隔离霜、谜尚幻金凝彩控油蜜粉和蜜丝佛陀恒久隐形遮瑕液三种化妆品均为国产产品,却在价格标签上标注为国外进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化妆品店以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化妆品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6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艺培学校用格式条款限制学生退费

    处罚:罚款5000元

    2022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一艺术培训学校采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在经营场所公示的“收退费管理制度”中,含有“学期开学第四次课后不能提供特殊原因证明的,不再办理退费;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等内容。学校负责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艺校培训服务合同”含有“若乙方子女有事不能参加课程需提前1天请假,对未按时请假而缺勤的,当日课程以出席计算,甲方不再补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等内容,存在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案例六】

    诊所开具收费凭证存在侵权

    处罚:罚款3000元

    22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泰诺园区一诊所存在侵权行为。经查,该诊所负责人自2018年7月18日以来,使用的收费凭证“工作单”上标注有“所付金额概不退款,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诊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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