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买卖微信号涉刑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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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贺天鸿) 微信是中国网民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但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买卖微信号非法获利。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市首例买卖微信号刑事案件。

    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郑某在家中通过网上收购使用半年以上、能正常使用不被提醒异常且解绑了银行卡和手机号的微信号,然后转卖给他人赚取高额差价。郑某在与买家的交易过程中,银行账号被冻结,同时,获悉买家在柬埔寨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赚快钱,郑某继续出售微信号给他人非法获利。2021年3月,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实,郑某共售出微信号1381个,其中涉嫌电信诈骗的微信号有13个,共计涉案金额769万余元。通过买卖微信号,郑某获取利益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法作出判决: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郑某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后,郑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手记

    非法租售微信号害人害己

    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最高法去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

    丢失或买卖个人微信号,有可能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账跑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出租、转卖微信号来赚钱,看起来轻松简单,实则具有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依旧出租出售微信号、手机卡、银行卡等,就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甚至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帮凶,这是害人害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也从来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可能是铁饼。广大市民要保护好自己及他人的个人网络信息,提高防范意识,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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