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公益服务”唤醒“醉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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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邓伟勇 通讯员/江亮 李家焱) “感谢检察机关,让我通过社会公益服务减轻刑罚,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再也不酒后驾车了。”2月14日,段某某在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激动地说。据了解,这是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株洲开展诉前社会公益服务令的案件。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院联合醴陵市公安局,出台《危险驾驶等案件诉前“社会公益服务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成立相关工作机制,探索危险驾驶等案件“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理新模式。段某某是该院诉前“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正式实行以来,首批2名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并经考察合格被依法作出不起诉的人员之一。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人,该院在征询其本人同意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后,及时与其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并制发《社会公益服务令》。拟不起诉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到交警大队报到,按要求完成文明劝导、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服务。2月2日以来,段某某等人在交警大队的组织下,身着印有“交通劝导”绿色志愿者马甲,在醴陵市电信大楼前红绿灯路口,完成了至少20个小时的交通劝导服务。

    “社会公益服务不是简单的‘一站了之’,我们将对参加社会服务人员实行动态监督,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根据交警大队的评估意见,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再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真正达到对拟不起诉人员的惩戒教育。”该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彭跃云说。

    日前,该院结合醴陵市交警大队提交的《诉前社会公益服务综合评价表》和警示教育情况,认为段某某等人的社会公益服务均取得了成效,符合不起诉条件,遂依法对2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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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社会公益服务令”?

    社会公益服务令是指对拟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等犯罪嫌疑人,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并对其参与活动的自愿性、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考察,从而评判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真心悔过,以此判断是否对其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社会公益服务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观看教育宣传片、文明劝导、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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